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汉滨区应对突发事件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
(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4)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5)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
(6) 《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3〕95号)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1号)
(8)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发〔2021〕13号)
(9)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20〕48号)
(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康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意见》(安政办函〔2021〕4号)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原理,结合汉滨区实际,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用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考虑,并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划分标准和级别依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加以细化。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汉滨区内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预案启动过程中,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汉滨区范围内、须由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汉滨区,须由汉滨区人民政府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镇办、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 整合资源,注重科技。按照条块结合和资源整合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汉滨区、镇办两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汉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汉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汉滨区突发事件的计划安排、程序规范和行动指南,是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办编制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汉滨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由专项机构实施,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既能做到各负其责,又能协同作战,此类部门预案由专项预案牵头单位衔接协调;一类是本部门单位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事件、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汉滨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汉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汉滨区区长
副总指挥:汉滨区主管应急的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卫生健康局、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信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人武部、区委统战部、教育体育局、区委宣传部、陕西省电力公司汉滨区供电分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各镇办及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研究制定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研究确定汉滨区应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 在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并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
(4) 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 负责接报和处理应急办及其他有关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进行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有关领导,协助本级领导和部门、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2) 对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3) 检查、指导全区应急系统的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与各镇办、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络畅通;
(4)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5) 负责协调因突发事件造成涉外、涉侨、港澳台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6) 负责一般级别涉外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汉滨区自然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负责组织、协调汉滨区自然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 负责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和事故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信息;
(5) 按照指挥部决策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救援;
(6) 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救援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
(7)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8) 负责一般级别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9)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10)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事故、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等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3) 参与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工作;
(4) 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确保社会稳定;
(5) 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刑侦工作;
(6) 负责一般级别道路交通事故、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和大规模群体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管辖区内突发事件衍生或次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3) 参与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工作;
(4)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参与指挥协调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参与突发事件中人员营救工作;
(4) 负责一般级别火灾事故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5)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协调、调度汉滨区规模以上的医疗机构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并联系落实抢救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3) 负责协助汉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疫情疾病防控工作;
(4)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数、疫情疾病防控的统计、整理等工作,并及时报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 负责提供分管行业(领域)内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和事故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信息;
(6) 负责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突发事件专业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为应急救援分析提供气象信息参考;
(2) 负责全区综合气象观测业务管理,管理气象探测资料和气象信息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气象技术装备、仪器使用工作,承担全区综合气象监测工作;
(3)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中环境监测工作;
(4) 负责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5)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提供分管行业(领域)内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和事故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信息;
(3) 负责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4) 负责一般级别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5) 配合汉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地质勘查企业、采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6) 配合汉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与总结工作;
(7) 负责组织、协调农村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所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汉滨区地震灾害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参与指挥汉滨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 承担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
(4)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5) 负责应急处置中大型工程机械及操作人员的联系和相关协调工作;
(6) 负责指导灾后重建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及质量验收;
(7) 负责一般级别地震灾害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8)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汉滨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资金预算,应急款拨付工作,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汉滨区长输管线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和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负责指导涉及应急保障、灾后恢复、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电力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组织和紧急交通运输;
(4) 负责组织、协调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 负责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
(7) 负责一般级别长输管线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和粮食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8)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按照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彩条布、编织袋、应急车辆和快艇的燃油储备协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 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通信基础设施搭设相关工作;
(3)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配合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参加演练;
(2) 指导农村公路、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运力保障、自然灾害抢险等应急预案;
(3) 负责组织调配运输车船,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
(4) 承担全区交通战备任务,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网格规划布局,组织保障突发事件应急交通运力;
(5) 负责协同汉滨区交警大队,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
(6) 负责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车辆的安排工作;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应急时期物资的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工作;
(2) 按照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接收全区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配合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编制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并参加演练;
(2) 参与相关民生、社保、讨薪以及其他突发群体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3) 负责善后处理阶段保险待遇的审核、及时支付各种保险待遇;
(4)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 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6) 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新社区工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件、药械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援;
(4) 负责一般级别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械安全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5)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防汛和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供水事故、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4) 承担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5)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6) 负责一般级别防汛和抗旱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负责配合区委宣传部编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并参加演练;
(3)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文物、旅游方面的突发事件;
(4) 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
(5)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配合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编制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并参加演练;
(2) 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区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信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研判机制,分析评估信访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交办、督导责任单位,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4) 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群体性上访问题;
(5) 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因群体上访引发的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
(6)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3) 负责动物疫情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
(4) 负责全区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 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 负责一般级别动物疫情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 负责配合农业农村局编制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参加演练;
(3) 负责全区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4) 负责森林防火方面的预防预警工作,配合消防大队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5)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6) 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信息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7) 负责一般级别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8)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水晶宫比赛前瞻。
(1) 参与指挥协调城镇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协同汉滨区消防大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协同公安局完成应急处置时期治安执勤任务;
(3)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
(3) 负责一般级别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4)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编制校园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演练活动;
(2) 负责协调处置涉及教体系统的突发事件;
(3) 负责组织、协调因大型体育赛事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负责组织自然灾害事故中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 负责一般级别校园事故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6)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舆情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参加演练;
(2)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单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3) 负责新闻媒体接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牵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4) 负责一般级别舆情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5)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1) 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 突发情况发生时,统一领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变电站停电处理和电网调度机构指挥电网事故处理;
(3) 组织电网设备抢修工作,以最短时间安全顺利恢复电网设备运行。在恢复应急供电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优先考虑对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4)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应急指挥,执行上级指令,完成相关任务。
(1) 负责保障应急状态下通讯通畅;
(2) 组织通讯设备抢修工作,以最短时间恢复运营信号畅通;
(3)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应急指挥,执行上级指令,完成相关任务。
(1) 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2) 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 协调内部资源全力配合各应急职能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专家咨询组为汉滨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新的安全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汉滨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牵头单位不明确的,由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 贯彻落实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
(3) 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 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 负责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报请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救援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 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7) 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办、管委会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平时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报送信息、预警、先期处置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汉滨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及时控制、化解各类风险,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汉滨区各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手段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并逐步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汉滨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及辖区外可能对汉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风险信息,预测、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及时报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如需共同研判,由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汉滨区各部门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I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汉滨区目前已建立了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的在线监测系统(水/气)及自动监测站、水利局的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及河道视频监控系统、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位自动化监测系统、气象局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系统及移动通信短信通知功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地震信息监测平台及施工场所扬尘视频监测系统等,各部门应继续健全并有效运维上述预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及反馈达到高效、快捷,应急指挥系统达到资源共享、运转高效、指挥顺畅。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立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当地群众。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衔接,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形成从上到下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文旅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体系,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范围。
汉滨区有关部门、镇办、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应急办报告。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真、广播、电视、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措施。
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派相关部门对外发布。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 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11) 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经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办、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级各部门(单位)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要依据相关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掌握的相关信息迅速向应急办报告或反馈。
应急办汇总各方信息后应立即向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在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陕西省、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迅速将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并跟踪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办、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单位要立即核实情况,1小时内电话报至应急办,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急办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应急预案启动:
(1)先期处置行动未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置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
一般突发事件由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汉滨区相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救人优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应对”的要求,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力量开展先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减灾和救灾工作。
基层应急机构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相关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办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基层应急机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应急办请求支援,同时及时向事态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在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直接向社会发出预警。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汉滨区大部分地区,或超出汉滨区自身控制能力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上级政府。接上级相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汉滨区所有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利用全区一切资源,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最高级别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应急结束指令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自有平台、微信、网络等信息化新途径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承担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同时,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事中发布工作,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还应根据需要开展事故后期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办、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群众,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事发地镇办、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编写或委托事发单位编写,并报送应急办;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由相关部门牵头编写并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与总结报告的编制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区政府予以配合。
突发事件的调查和总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分阶段、分层次完成,对特殊、敏感事件或者涉密的事件,区政府要委托专业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总结报告要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经验和教训及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汉滨区人民政府、安康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一般不超过60天。有情况特殊的,经汉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各级各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汉滨区人民政府向安康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经贸局、文旅广电部门和电信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应急指挥部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明确通信装备的使用、备用装备的启用和应急装备的急用方式、方法。
各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队伍及专家队伍。充分依靠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力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交通运输局完善交通运输保障服务措施,对辖区运输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根据应急工作要求,制定交通运输调用工具调用工作方案;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遇道路损毁时,负责组织人力、施工机械予以抢修,确保道路通畅。
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制定突发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突发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请求,汉滨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汉滨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公园绿地、露天广场、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通盘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向社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发布的范围、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情况具体确定。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应急办负责组织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法律、法规制度、预防、指挥、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及有关政策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汉滨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办统筹汉滨区应急预案演练规划,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负责汉滨区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汉滨区各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演练一次。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
应急办根据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人员参加演练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15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应急预案由其负责制定的部门负责修订。应急预案编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要求,在充分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定期评估制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安康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责部门牵头起草,按程序报请汉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和安康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汉滨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部门报汉滨区人民政府备案;报送汉滨区人民政府备案的预案,经送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
汉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办和园区管委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管理任务、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由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